我国文化领域的第一部基本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3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首次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包括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全面规定了各级政府对于公民的公共文化权益保障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法律首次打破设施行政隶属界限,把科技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纳入了公共文化设施范畴。同时,针对设施的管理、服务效能的提高,以及农村和特殊人群的保障等公共文化领域的热点问题,规定了一系列具有开创性的制度。这部法律明确规定了政府的主导责任,文化部相关负责人呼吁要加快研究出台相衔接配套的文化法规和政策,并加强依法行政力度。
针对这部法律对老百姓基本文化需求和权益的影响,专家解释,最大的变化在于,在这部法律的框架下,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成了政府的法定责任。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和需求,将进入标准化、均等化和专业化的轨道。我国长期形成的文化建设方针政策,基本体现在了这部法律中,这为以后文化领域的立法,提供了重要依据。